取样方法
一、砂石的验收
砂石的验收分别按《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CJ52—1992)及《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CJ53—1992)中的规定进行。购货单位应按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或汽车)运输的,以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用小型工具(如马车等)运输的,以200M3或300t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数量者以一批论。
对于砂子,每验收批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和泥块含量检验。如为海砂,还应检验其氯离子含量。对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验项目。当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又较大时,可定期检验。
对于石子,每验收批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及针、片状颗粒含量检验。对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验项目。当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又较大时,可定期检验。
使用单位对砂、石的质量检测报告内容应包括委托单位、样品编号、工程名称、样品产地、类别、代表数量、检测依据、检测条件、检测项目、检测结果、结论等。
二、取样规定
每验收批取样方法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铲除。然后对于砂子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8份,组成一组样品。对于石子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15份(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各由均匀分部的五个不同部位取得)组成一组样品。
2、从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在皮带运输机机尾的出料处用接料器定时抽取,砂为4份,石子为8份,组成一组样品。
3、从火车、汽车、货船上取样时,应从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大致相等的砂为8份、石子为16份,分别组成一组样品。
4、若检验不合格时,应重新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复检。若仍有一个试样不能满足标准要求,应按不合格样品处理。
5、每组样品的取样数量,对每单项试验,应不小于表2.5.1、表2.5.2所规定的***少取样量。须作几项试验时,如能保证样品经一项试验后不致影响另一项试验的结果时,也可用同一组样品进行几项不同的试验。
6、每组样品应妥善包装,避免细料散失及防止污染。并附样品卡片,标明样品的编号、名称、取样时间、产地、规格、样品量、要求检验的项目及取样方式等。
三、样品缩分方法
㈠ 砂子的缩分
采用人工四分法缩分:将所取每组样品置于平板上,在潮湿状态下拌合均匀,并堆成厚约为20mm的"圆饼"。然后沿互相垂直的两条直径把"圆饼"分成大致相等的四份,取其对角的两份重新拌匀,再堆成"圆饼"。重复上述的过程直至缩分后的材料量略多于进行试验所必需的量为止。
对较少的砂样品(如作单项试验时),可采用较干的原砂样,但应经过仔细拌匀后缩分。
砂的堆积密度、紧密密度及含水率检验所用的试验可不经缩分,在拌匀后直接进行试验。
㈡ 石子的缩分
将每组样品置于平板上,在自然状态下拌混均匀,并堆成锥体,然后沿互相垂直的两条直径把锥体分成大致相等的四份,取其对角的两份重新拌匀,再堆成锥体,重复上述的过程,直至缩分后的材料量略多于进行试验所必需的量为止。
碎石或卵石的含水率、堆积密度、紧密密度检验所用的试样,不经缩分,拌匀后直接进行试验。